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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25371号“CARTERMILL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9218号
2024-12-25 00:00:00.0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外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敏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5日对第36025371号“CARTERMILL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8317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18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2411号“卡特彼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99526号“卡特彼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卡特)”、“CATERPILLAR(卡特彼勒)”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第3840209号“CAT”商标、第3840208号“CAT”商标、第148057号“CATEAPILLAR”商标、第591816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五),第3050050号“CAT”商标、第6795454号“CAT”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六)为挖掘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CATERPILLAR(卡特彼勒)”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卡特(山东)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CATE(卡特)”、“CATERPILLAR(卡特彼勒)”系列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还申请注册了“BUCKS及图”、“雄鹿”、“ACTIVEBUCKS”、“TVE”、“山推战途”多件与美国知名球队名称、西班牙电视台名称、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介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财务报告、广告监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2、媒体报道材料;
3、专卖店的信息材料;
4、相关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材料;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企业信息材料;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官方网站、产品宣传册、快手账号截图、商标信息材料;
8、密尔沃基雄鹿队、西班牙电视台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卡特(山东)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止。2024年4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制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144149号《关于第4587675号“凯特迪尔KT TIER及图”商标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2005年4月7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RPILLAR”、“CATERPILLAR及图”商标在挖掘机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书已经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22年9月20日发布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RPILLAR”商标在挖掘机械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一直将“卡特彼勒”作为其英文字号“CATERPILLAR”对应的中文字号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CARTERMILLER”与申请人的字号“CATERPILLAR(卡特彼勒)”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争议商标“CARTERMILLER”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敏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5日对第36025371号“CARTERMILL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8317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18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2411号“卡特彼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99526号“卡特彼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卡特)”、“CATERPILLAR(卡特彼勒)”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第3840209号“CAT”商标、第3840208号“CAT”商标、第148057号“CATEAPILLAR”商标、第591816号“CATERPILLAR”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五),第3050050号“CAT”商标、第6795454号“CAT”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六)为挖掘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CATERPILLAR(卡特彼勒)”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卡特(山东)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CATE(卡特)”、“CATERPILLAR(卡特彼勒)”系列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还申请注册了“BUCKS及图”、“雄鹿”、“ACTIVEBUCKS”、“TVE”、“山推战途”多件与美国知名球队名称、西班牙电视台名称、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介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财务报告、广告监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2、媒体报道材料;
3、专卖店的信息材料;
4、相关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材料;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企业信息材料;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官方网站、产品宣传册、快手账号截图、商标信息材料;
8、密尔沃基雄鹿队、西班牙电视台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卡特(山东)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止。2024年4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制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144149号《关于第4587675号“凯特迪尔KT TIER及图”商标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2005年4月7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RPILLAR”、“CATERPILLAR及图”商标在挖掘机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书已经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22年9月20日发布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ATERPILLAR”商标在挖掘机械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一直将“卡特彼勒”作为其英文字号“CATERPILLAR”对应的中文字号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CARTERMILLER”与申请人的字号“CATERPILLAR(卡特彼勒)”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争议商标“CARTERMILLER”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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