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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06323号“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78号
2020-01-1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6323号“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2745号“FOREST 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19314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6323号“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2745号“FOREST 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19314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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