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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18010号“时光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047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宝瀛万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琳
异议人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518010号“时光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光际”指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宠物清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62654号“时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8010号“时光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宝瀛万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琳
异议人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518010号“时光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光际”指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宠物清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62654号“时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8010号“时光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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