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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83764号“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553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虎军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虎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83764号“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648号“百果园”、第31372641号“百果心享”、第26536614号“百果盒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百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83764号“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虎军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虎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83764号“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648号“百果园”、第31372641号“百果心享”、第26536614号“百果盒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百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83764号“百果境BAIGUOJ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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