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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71114号“小葵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996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庐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庐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71114号“小葵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葵方”指定使用在第42类“文档数字化(扫描);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6883号、第12604380号、第12868138号“小葵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敷料;中药袋;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注册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区别较大,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1114号“小葵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庐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庐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71114号“小葵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葵方”指定使用在第42类“文档数字化(扫描);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6883号、第12604380号、第12868138号“小葵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敷料;中药袋;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注册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区别较大,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1114号“小葵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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