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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7425号“MINIUU KID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827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思米达(广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思米达(广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07425号“MINIUU 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UU KI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686197号“MIU MIU”、第G598396号“MIU MIU”、第G593101号“MIU-MIU”国际注册商标,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帽子和无沿帽;靴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第G686197号“MIU MIU”国际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MIU MIU”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07425号“MINIUU KI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思米达(广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思米达(广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07425号“MINIUU 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UU KI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686197号“MIU MIU”、第G598396号“MIU MIU”、第G593101号“MIU-MIU”国际注册商标,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帽子和无沿帽;靴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第G686197号“MIU MIU”国际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MIU MIU”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07425号“MINIUU KI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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