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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55480号“骆驼与熊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029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骆笛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骆笛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55480号“骆驼与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与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野营床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25880号“CAMEL”商标、第5885814号“图形”商标、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个人用扇(非电动);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8630号“骆驼CAMEL及图”、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以及其商标许可人广州熊猫山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64975745号“山系熊猫”、第61057768号“山系熊猫户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枕头;折叠桌;树脂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5480号“骆驼与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广州骆笛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骆笛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55480号“骆驼与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与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野营床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25880号“CAMEL”商标、第5885814号“图形”商标、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个人用扇(非电动);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8630号“骆驼CAMEL及图”、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以及其商标许可人广州熊猫山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64975745号“山系熊猫”、第61057768号“山系熊猫户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枕头;折叠桌;树脂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5480号“骆驼与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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