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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8460号“MONCE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978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友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友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88460号“MONCE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CEL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7644H号“MONCLER”,以及在先注册第6084721号“MONCLER”、第23262490号“MONCL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马甲;大衣;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460号“MONCE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友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友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88460号“MONCE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CEL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7644H号“MONCLER”,以及在先注册第6084721号“MONCLER”、第23262490号“MONCL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马甲;大衣;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460号“MONCE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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