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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17066号“TNF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3536号
2024-06-25 00:00:00.0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市标极品牌策划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47917066号“TNF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知名的第5188543号“TNF”商标、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THE NORTH FACE”、“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局多次作出涉及“THE NORTH FACE”系列商标的驰名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且存在较为明显的复制、摹仿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或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裁定;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品牌介绍;3、相关报道;4、全国门店情况;5、网上店铺情况;6、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7、商标注册信息;8、类似案例;9、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10、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六、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字母“TNFZ”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TN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故本案不应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由印刷字体的“TNFZ”构成,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指之作品,且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申请人对“TNFZ”或与之相近似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市标极品牌策划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47917066号“TNF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知名的第5188543号“TNF”商标、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THE NORTH FACE”、“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局多次作出涉及“THE NORTH FACE”系列商标的驰名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且存在较为明显的复制、摹仿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或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裁定;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品牌介绍;3、相关报道;4、全国门店情况;5、网上店铺情况;6、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7、商标注册信息;8、类似案例;9、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10、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六、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字母“TNFZ”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TN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故本案不应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由印刷字体的“TNFZ”构成,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指之作品,且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申请人对“TNFZ”或与之相近似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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