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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05744号“力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6915号
2020-06-04 00:00:00.0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龙阳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恒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龙阳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05744号“力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邦”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3780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05744号“力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龙阳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恒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龙阳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05744号“力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邦”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3780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05744号“力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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