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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71530号“FOX CLIM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731号
2024-12-06 00:00:00.0
异议人:狐狸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傲飞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狐狸头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傲飞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71530号“FOX CLIM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X CLIM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骑自行车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7730号“FOX及图”、第16360336号“FO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夹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FOX”,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1530号“FOX CLIM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傲飞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狐狸头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傲飞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71530号“FOX CLIM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X CLIM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骑自行车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7730号“FOX及图”、第16360336号“FO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夹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FOX”,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1530号“FOX CLIM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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