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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68921号“BACK VUIT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13915号
2025-07-14 00:00:00.0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玖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南路*******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对第75468921号“BACK VUIT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241019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继续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在先注册的第60084147号“VUITTON”商标、第62951931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其知名的“VUITTON”/“LOUIS VUITTON”品牌,且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抄袭摹仿申请人“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的“BACK VUITN”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其他维权记录;3、百度搜索“威登”的结果打印件;4、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5、申请人的历史简介图册;6、“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LV”系列商标的注册清单;7、新闻报道、品牌行业排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8、荣誉证书、公益活动;9、专卖店清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市场调研报告;10、广告宣传费用、各大平面媒体的广告图片、各大时尚网站的宣传推广;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其中包括7件“古格拉慕”、“GOGERLAMMO 古格拉慕”、“GOGERLAMMO”等涉嫌摹仿“GIORGIO ARMANI”、“菲拉格慕”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并被我局依法不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另,本案争议商标及第75477732号“贝克威登”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又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2件“BACK VUITN 贝克威登”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ACK VUITN”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VUITTON”、“LOUIS VUITTON”在字母构成、呼叫、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鞋、帽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3、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其中包括7件“古格拉慕”、“GOGERLAMMO 古格拉慕”、“GOGERLAMMO”等涉嫌摹仿“GIORGIO ARMANI”“菲拉格慕”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并被我局依法不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另,本案争议商标及第75477732号“贝克威登”被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又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2件“BACK VUITN 贝克威登”商标,难谓善意和巧合,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被申请人于本案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玖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南路*******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对第75468921号“BACK VUIT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241019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继续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在先注册的第60084147号“VUITTON”商标、第62951931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其知名的“VUITTON”/“LOUIS VUITTON”品牌,且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抄袭摹仿申请人“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的“BACK VUITN”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其他维权记录;3、百度搜索“威登”的结果打印件;4、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5、申请人的历史简介图册;6、“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LV”系列商标的注册清单;7、新闻报道、品牌行业排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8、荣誉证书、公益活动;9、专卖店清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市场调研报告;10、广告宣传费用、各大平面媒体的广告图片、各大时尚网站的宣传推广;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其中包括7件“古格拉慕”、“GOGERLAMMO 古格拉慕”、“GOGERLAMMO”等涉嫌摹仿“GIORGIO ARMANI”、“菲拉格慕”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并被我局依法不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另,本案争议商标及第75477732号“贝克威登”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又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2件“BACK VUITN 贝克威登”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ACK VUITN”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VUITTON”、“LOUIS VUITTON”在字母构成、呼叫、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鞋、帽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3、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其中包括7件“古格拉慕”、“GOGERLAMMO 古格拉慕”、“GOGERLAMMO”等涉嫌摹仿“GIORGIO ARMANI”“菲拉格慕”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并被我局依法不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另,本案争议商标及第75477732号“贝克威登”被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又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2件“BACK VUITN 贝克威登”商标,难谓善意和巧合,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被申请人于本案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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