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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6481号“名享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149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嘉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嘉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86481号“名享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享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家具用皮装饰;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24324号、第52915664号“名创优品”、第57511584号“名创”、第14588409号“MINIS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仿皮革;钥匙包”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MINISO”、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第32947513号“MINISO”、第40454667号“MINISO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6481号“名享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嘉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嘉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86481号“名享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享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家具用皮装饰;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24324号、第52915664号“名创优品”、第57511584号“名创”、第14588409号“MINIS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仿皮革;钥匙包”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MINISO”、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第32947513号“MINISO”、第40454667号“MINISO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6481号“名享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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