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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40226号“老舅奶老娘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103号
2023-01-11 00:00:00.0
异议人一: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湖州城区苏北大米店
异议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城区苏北大米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40226号“老舅奶老娘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舅奶老娘舅”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糯米粉;米;米粉(粉状);糯米;小米”等商品上。 异议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825号、第1968584号“老娘舅OLD UNCLE及图”、第20293297号、第26332805号、第26339859号、第20293235号“老娘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糖果;蜂蜜;糕点;谷粉制食品;米;食用淀粉;豆豉”、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及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米粉(粉状);豆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老娘舅”,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40226号“老舅奶老娘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湖州城区苏北大米店
异议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城区苏北大米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40226号“老舅奶老娘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舅奶老娘舅”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糯米粉;米;米粉(粉状);糯米;小米”等商品上。 异议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825号、第1968584号“老娘舅OLD UNCLE及图”、第20293297号、第26332805号、第26339859号、第20293235号“老娘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糖果;蜂蜜;糕点;谷粉制食品;米;食用淀粉;豆豉”、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及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米粉(粉状);豆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老娘舅”,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40226号“老舅奶老娘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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