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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30974号“科颜萃CAREKEEP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8045号
2023-09-21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科颜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中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科颜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830974号“科颜萃CAREKEEP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出售时为空的香水喷瓶;成套化妆用具;面部上妆用海绵;面部清洁用海绵;专用化妆包;沐浴海绵;保温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253号、第5122859号、第17971443号“KIEHL'S”、第5070432号“科颜氏”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非医用沐浴凝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0974号“科颜萃CAREKEEP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科颜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中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科颜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830974号“科颜萃CAREKEEP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出售时为空的香水喷瓶;成套化妆用具;面部上妆用海绵;面部清洁用海绵;专用化妆包;沐浴海绵;保温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253号、第5122859号、第17971443号“KIEHL'S”、第5070432号“科颜氏”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非医用沐浴凝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0974号“科颜萃CAREKEEP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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