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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21533号“好奇锦鲤”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959号
2025-03-28 00:00:00.0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湖里区徐亚磊便利店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湖里区徐亚磊便利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221533号“好奇锦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奇锦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96527号、第1785286号、第9045545号“好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裤;卫生巾”、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宠物尿布;净化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1533号“好奇锦鲤”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宠物尿布;净化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湖里区徐亚磊便利店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湖里区徐亚磊便利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221533号“好奇锦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奇锦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96527号、第1785286号、第9045545号“好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裤;卫生巾”、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宠物尿布;净化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1533号“好奇锦鲤”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宠物尿布;净化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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