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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17780号“九牧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256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利是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利是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17780号“九牧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客”指定使用于第21类“非电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99566号、第24537500号“九牧”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7780号“九牧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利是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利是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17780号“九牧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客”指定使用于第21类“非电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99566号、第24537500号“九牧”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7780号“九牧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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