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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560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5767号
2018-05-31 00:00:00.0
申请人:王海清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60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0716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1月9日被商标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58513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准予注册,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60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0716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1月9日被商标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58513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准予注册,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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