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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3909号
2018-11-2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24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4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生产厂商,是“無比滴”、“MOPIDICK”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有人,“無比滴”、“MOPIDICK”是原异议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無比滴”、“MOPIDICK”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無比滴”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将极易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异议商标“無比滴”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9945049号商标“無比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考虑到原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恶意情况,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包括原异议人商标、商号在内的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允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商标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简介、公司期刊及摘译;2、《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复印件及摘译;3、市场分析调查资料;4、网络搜索资料;5、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资料;6、原异议人“MOPIDICK”产品销售票据及译文;7、代理资料及译文;8、原异议人“無比滴”、“MOPIDICK”产品包装图片、广告截屏、广告统计表、广告账单;9、媒体宣传报道资料;10、原异议人“無比滴”、“MOPIDICK”产品网络供求信息资料;11、在先案件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档案等资料复印件;13、网络搜索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信息资料;14、知名品牌资料等证据。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無比滴”具有显著性,是合法提出注册申请。二、被异议商标“無比滴”是答辩人所独创的,并依法进行在先申请的商标,其自身具有强烈且特殊的独特含义,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应予以核准注册。三、被异议商标“無比滴”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和倾力打造,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巨大的品牌知名度和超凡影响力。四、原异议人的商标是对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無比滴”的恶意摹仿,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已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制止。综上,请求驳回原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各项经营资格证书;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3、申请人公益事业方面相关材料;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5、“無比滴”版权登记文件;6、申请人部分已注册的“無比滴”商标注册证或裁定文件;7、“广东省医药行业优秀产品品牌”牌匾照片。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爽快清凉 无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上光剂;宠物用香波”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化妆品;香料;香水;假指甲;假睫毛”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无比滴”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无比滴”,已构成对原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申请人作为原异议人同行业企业,理应知晓原异议人“无比滴”商标的存在及其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合法提出注册申请的,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二、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的意见与原异议申请中的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他人商标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2年8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上光剂;宠物用香波”商品上。本案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向我委提起复审。
2、引证商标于2011年9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2月13日。
3、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6,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向香港东信贸易公司销售多批次“MOPIDICK”品牌软膏、护肤液商品。
4、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9,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苹果日报》、《羊城晚报》、《燕赵晚报》、《赣西都市》、《母婴世界》、《户外探险》多家报刊杂志对原异议人“无比滴”蚊虫止痒液进行了宣传报道。中国供应商网(www.china.cn)、慧聪网(hc360.com)、中国医药供求网(gq.51ey.com)、百姓网(baixing.com)、搜惠州(so.xizi.com)、北海365网(beihai365.com)、海商网(cn.hisupplier.com)、环球经贸网(china.nowec.com)、无忧交易(www.ec51.com)、新品快播网(www.npicp.com)、父母网(www.fumu.com)、摇篮论坛(bbs.yaolan.com)等多家网站上显示:原异议人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图片上标有“无比滴”、“MOPIDICK”商标字样。
5、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2、13、14,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原异议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婵真”、“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MISSHA (谜尚)”等知名品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無比滴”商标在止痒液等商品上的宣传及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原异议人“無比滴”商标在“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实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向香港东信贸易公司销售多批次“MOPIDICK”品牌软膏、护肤液商品,中国多家网站上显示,原异议人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图片上标有“无比滴”、“MOPIDICK”商标字样,《苹果日报》、《羊城晚报》、《燕赵晚报》、《赣西都市》、《母婴世界》、《户外探险》多家报刊杂志亦对原异议人“无比滴”蚊虫止痒液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可见,原异议人使用在止痒液商品上的“无比滴”与“MOPIDICK”商标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将“无比滴”、“MOPIDICK”商标使用在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药品企业,对相关事实理应知晓。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無比滴”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原异议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婵真”、“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MISSHA(谜尚)”等知名品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多数在申请人“無比滴”商标宣传使用之后,且申请人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委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24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4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生产厂商,是“無比滴”、“MOPIDICK”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有人,“無比滴”、“MOPIDICK”是原异议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無比滴”、“MOPIDICK”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無比滴”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将极易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异议商标“無比滴”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9945049号商标“無比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考虑到原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恶意情况,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包括原异议人商标、商号在内的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允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商标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简介、公司期刊及摘译;2、《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复印件及摘译;3、市场分析调查资料;4、网络搜索资料;5、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资料;6、原异议人“MOPIDICK”产品销售票据及译文;7、代理资料及译文;8、原异议人“無比滴”、“MOPIDICK”产品包装图片、广告截屏、广告统计表、广告账单;9、媒体宣传报道资料;10、原异议人“無比滴”、“MOPIDICK”产品网络供求信息资料;11、在先案件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档案等资料复印件;13、网络搜索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信息资料;14、知名品牌资料等证据。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無比滴”具有显著性,是合法提出注册申请。二、被异议商标“無比滴”是答辩人所独创的,并依法进行在先申请的商标,其自身具有强烈且特殊的独特含义,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应予以核准注册。三、被异议商标“無比滴”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和倾力打造,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巨大的品牌知名度和超凡影响力。四、原异议人的商标是对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無比滴”的恶意摹仿,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已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制止。综上,请求驳回原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各项经营资格证书;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3、申请人公益事业方面相关材料;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5、“無比滴”版权登记文件;6、申请人部分已注册的“無比滴”商标注册证或裁定文件;7、“广东省医药行业优秀产品品牌”牌匾照片。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爽快清凉 无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上光剂;宠物用香波”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化妆品;香料;香水;假指甲;假睫毛”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无比滴”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无比滴”,已构成对原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申请人作为原异议人同行业企业,理应知晓原异议人“无比滴”商标的存在及其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合法提出注册申请的,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二、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的意见与原异议申请中的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他人商标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2年8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上光剂;宠物用香波”商品上。本案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向我委提起复审。
2、引证商标于2011年9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2月13日。
3、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6,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向香港东信贸易公司销售多批次“MOPIDICK”品牌软膏、护肤液商品。
4、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9,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苹果日报》、《羊城晚报》、《燕赵晚报》、《赣西都市》、《母婴世界》、《户外探险》多家报刊杂志对原异议人“无比滴”蚊虫止痒液进行了宣传报道。中国供应商网(www.china.cn)、慧聪网(hc360.com)、中国医药供求网(gq.51ey.com)、百姓网(baixing.com)、搜惠州(so.xizi.com)、北海365网(beihai365.com)、海商网(cn.hisupplier.com)、环球经贸网(china.nowec.com)、无忧交易(www.ec51.com)、新品快播网(www.npicp.com)、父母网(www.fumu.com)、摇篮论坛(bbs.yaolan.com)等多家网站上显示:原异议人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图片上标有“无比滴”、“MOPIDICK”商标字样。
5、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2、13、14,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原异议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婵真”、“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MISSHA (谜尚)”等知名品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無比滴”商标在止痒液等商品上的宣传及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原异议人“無比滴”商标在“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实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向香港东信贸易公司销售多批次“MOPIDICK”品牌软膏、护肤液商品,中国多家网站上显示,原异议人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图片上标有“无比滴”、“MOPIDICK”商标字样,《苹果日报》、《羊城晚报》、《燕赵晚报》、《赣西都市》、《母婴世界》、《户外探险》多家报刊杂志亦对原异议人“无比滴”蚊虫止痒液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可见,原异议人使用在止痒液商品上的“无比滴”与“MOPIDICK”商标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将“无比滴”、“MOPIDICK”商标使用在具有蚊虫叮咬止痒、镇痛功效的止痒液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药品企业,对相关事实理应知晓。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無比滴”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原异议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婵真”、“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MISSHA(谜尚)”等知名品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多数在申请人“無比滴”商标宣传使用之后,且申请人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委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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