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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54530号“BULLWAI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158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客上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客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354530号“BULLWAI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WAI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39308号“图形”、第33537089号“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豆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加工过的肉;豆腐制品”等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无密切关联,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54530号“BULLWAI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客上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客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354530号“BULLWAI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WAI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39308号“图形”、第33537089号“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豆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加工过的肉;豆腐制品”等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无密切关联,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54530号“BULLWAI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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