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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0363号
2024-06-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025047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650号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在互联网渠道销售部分化妆品品牌产品相关材料;3、订阅号运维服务合同、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已在上述复审阶段证据中提交,另包括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4、平潭三福服饰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5、采购合同书、发票、销货清单;6、购物袋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撤销复审案件已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理由书中放弃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复印、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存在瑕疵,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至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在质证理由书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鉴于申请人并未表示明确放弃对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申请复审,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虽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平潭三福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据2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在互联网渠道销售部分化妆品品牌产品相关材料显示申请人通过销售他人商品赚取差价,此种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范畴。证据3订阅号运维服务合同、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显示上海市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三福时尚】订阅号运维合作、发布服务及其相关事宜,以及申请人委托福州后浪推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三福时尚微信公众号的营销推广服务,上述内容均显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服务,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证据5采购合同书、发票、销货清单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证据6购物袋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650号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在互联网渠道销售部分化妆品品牌产品相关材料;3、订阅号运维服务合同、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已在上述复审阶段证据中提交,另包括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4、平潭三福服饰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5、采购合同书、发票、销货清单;6、购物袋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撤销复审案件已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理由书中放弃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复印、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存在瑕疵,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至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在质证理由书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鉴于申请人并未表示明确放弃对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申请复审,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虽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平潭三福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据2被许可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在互联网渠道销售部分化妆品品牌产品相关材料显示申请人通过销售他人商品赚取差价,此种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范畴。证据3订阅号运维服务合同、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显示上海市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三福时尚】订阅号运维合作、发布服务及其相关事宜,以及申请人委托福州后浪推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三福时尚微信公众号的营销推广服务,上述内容均显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服务,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证据5采购合同书、发票、销货清单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证据6购物袋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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