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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11576号“丝芙然SIFUR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695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丝芙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晓丽
异议人丝芙兰对被异议人罗晓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11576号“丝芙然SIFUR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芙然SIFURAN”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口红;浸洗衣服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9187号、第14593211A号“丝芙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丝芙然”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丝芙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1576号“丝芙然SIFUR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晓丽
异议人丝芙兰对被异议人罗晓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11576号“丝芙然SIFUR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芙然SIFURAN”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口红;浸洗衣服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9187号、第14593211A号“丝芙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丝芙然”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丝芙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1576号“丝芙然SIFUR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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