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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71734号“冰山麦提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565号
2023-02-14 00:00:00.0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雄明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雄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471734号“冰山麦提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山麦提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比萨饼;咖啡;糖;红糖;糖果;酥糖;秋梨膏;食品用糖蜜;饼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596号、第1429683号“麦提莎”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馅饼;面粉碾磨制品;面条;(意大利)面条;通心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71734号“冰山麦提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雄明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雄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471734号“冰山麦提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山麦提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比萨饼;咖啡;糖;红糖;糖果;酥糖;秋梨膏;食品用糖蜜;饼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596号、第1429683号“麦提莎”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馅饼;面粉碾磨制品;面条;(意大利)面条;通心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71734号“冰山麦提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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