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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11032号“丽歌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284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市天恩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娘曲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56011032号“丽歌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08931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58697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委托加工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销售订单、发票;2、网络销售图片、产品图片;3、宣传报道资料及参展资料;4、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丽歌出”与引证商标一、二“丽歌智造”均含显著识别汉字“丽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娘曲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56011032号“丽歌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08931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58697号“丽歌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委托加工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销售订单、发票;2、网络销售图片、产品图片;3、宣传报道资料及参展资料;4、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丽歌出”与引证商标一、二“丽歌智造”均含显著识别汉字“丽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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