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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80692号“THE HOBART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626号
2023-12-13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康健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健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780692号“THE HOBART CI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HOBART CIT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THE NORTH FACE及图”“北面”等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THE NORTH FACE及图”“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80692号“THE HOBART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康健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健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780692号“THE HOBART CI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HOBART CIT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THE NORTH FACE及图”“北面”等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THE NORTH FACE及图”“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80692号“THE HOBART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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