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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57670号“世祥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64号
2025-01-2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俊雄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俊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57670号“世祥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祥凤”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制盒;首饰盒;玛瑙;珠宝首饰;珍珠(珠宝);贵金属制艺术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小饰物(首饰);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236424号“凤祥及图”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48839898号“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珍珠(珠宝);人造珠宝;金条;银制工艺品;首饰配件;珠宝首饰;景泰蓝工艺品;作为首饰用的钥匙链(小饰物或短链饰物);表;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7670号“世祥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俊雄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俊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57670号“世祥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祥凤”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制盒;首饰盒;玛瑙;珠宝首饰;珍珠(珠宝);贵金属制艺术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小饰物(首饰);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236424号“凤祥及图”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48839898号“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珍珠(珠宝);人造珠宝;金条;银制工艺品;首饰配件;珠宝首饰;景泰蓝工艺品;作为首饰用的钥匙链(小饰物或短链饰物);表;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7670号“世祥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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