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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86346号“抖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756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抖喜床垫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抖喜床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86346号“抖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6501号“抖音DOUY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镜子(玻璃镜)”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49614号“抖惊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39294号“抖风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镜子(玻璃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6346号“抖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抖喜床垫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抖喜床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86346号“抖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6501号“抖音DOUY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镜子(玻璃镜)”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49614号“抖惊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39294号“抖风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镜子(玻璃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6346号“抖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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