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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41197号“养元知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016号
2025-06-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941197 |
申请人:中山市中科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41197号“养元知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3187号商标、第823058号商标、第5200336号商标、第6283739号商标、第6283755号商标、第6627779号商标、第6821856号商标、第13677625号商标、第14293338号商标、第14293383号商标、第14316061号商标、第36174013号商标、第16207189号商标、第1253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市场中已经投入使用,并未与引证商标“养元”发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41197号“养元知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3187号商标、第823058号商标、第5200336号商标、第6283739号商标、第6283755号商标、第6627779号商标、第6821856号商标、第13677625号商标、第14293338号商标、第14293383号商标、第14316061号商标、第36174013号商标、第16207189号商标、第1253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市场中已经投入使用,并未与引证商标“养元”发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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