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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46139号“六月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9011号
2025-06-09 00:00:00.0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绪爽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绪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946139号“六月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月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436号“六月鲜”、第11044944号“六月鲜JU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六月曝”缺乏显著特征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情形,也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6139号“六月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绪爽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绪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946139号“六月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月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436号“六月鲜”、第11044944号“六月鲜JU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六月曝”缺乏显著特征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情形,也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6139号“六月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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