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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5155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388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小红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小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515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图形”、第2878963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155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小红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小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515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图形”、第2878963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155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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