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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0708号“大力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057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途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途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3900708号“大力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力神”,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粘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38746633号“雅伦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乐轮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量480余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有“OLDSMOBILE”、“PETROPOWER”、“途安星”、“固顿”、“星脉”、“鹰驰”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品牌相近或相同的标识,部分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被异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0708号“大力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途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途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3900708号“大力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力神”,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粘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38746633号“雅伦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乐轮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量480余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有“OLDSMOBILE”、“PETROPOWER”、“途安星”、“固顿”、“星脉”、“鹰驰”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品牌相近或相同的标识,部分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被异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0708号“大力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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