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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92551号“91就业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5498号
2025-03-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192551 |
申请人:杭州佳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92551号“91就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89532号、第17327658号、第15248558号、第5133696号、第12103707号、第35082602号、第6321731号、第14328127号、第17238565号、第17239018号、第70814878号、第77226290号、第77288862号、第156195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数字“91”,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92551号“91就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89532号、第17327658号、第15248558号、第5133696号、第12103707号、第35082602号、第6321731号、第14328127号、第17238565号、第17239018号、第70814878号、第77226290号、第77288862号、第156195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数字“91”,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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