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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289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7830号
2024-03-06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静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6289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大衣;茄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睡袋;服装;T恤衫;衬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289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静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6289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大衣;茄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睡袋;服装;T恤衫;衬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289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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