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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48322号“唐金易福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781号
2022-11-17 00:00:00.0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唐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唐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248322号“唐金易福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金易福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蛋白质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8号、第5435747号、第8659168号“益福康”、第5918589号、第5918585号“安琪纽特益福康及图”、第5915272号、第5915271号“益福康及图”、第5742339号“益福康酵母硒多糖胶囊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用酵母”、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48322号“唐金易福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唐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唐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248322号“唐金易福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金易福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蛋白质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8号、第5435747号、第8659168号“益福康”、第5918589号、第5918585号“安琪纽特益福康及图”、第5915272号、第5915271号“益福康及图”、第5742339号“益福康酵母硒多糖胶囊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用酵母”、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48322号“唐金易福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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