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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03119号“AP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15号
2020-04-21 00:00:00.0
申请人:艾普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3119号“AP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服务,其余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国际注册第37类第1174660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4580776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4584259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6529251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40556号“四月APR work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分销协议、宣传报道等证据的U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3119号“AP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服务,其余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国际注册第37类第1174660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4580776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4584259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第16529251号“AP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40556号“四月APR work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分销协议、宣传报道等证据的U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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