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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25626号“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446号
2023-07-18 00:00:00.0
异议人: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新峰
委托代理人:中驰知识产权(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新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25626号“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肉干;肉罐头;家禽(非活);速冻鸡肉;鸡肉;肉丸;腌制肉;半成品肉;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2458号“鸿兴源”、第13468150号“鸿兴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肉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鸿兴源”,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25626号“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新峰
委托代理人:中驰知识产权(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新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25626号“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肉干;肉罐头;家禽(非活);速冻鸡肉;鸡肉;肉丸;腌制肉;半成品肉;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2458号“鸿兴源”、第13468150号“鸿兴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肉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鸿兴源”,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25626号“福鸿兴源FUHONGXING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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