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178881号“五羊Five shee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2800号
2021-01-28 00:00:00.0
申请人:石家庄五羊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程元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4日对第6178881号“五羊Five shee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五羊”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一直坚持对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日俱增。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第305816号“五羊 W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五羊”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五羊”系列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双方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商标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五羊”商标驰名认定相关文件;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及销售发票;
5、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明;
6、申请人成功维权的判决五羊民事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过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程序,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医用电毯;避孕套;假肢;拐杖;线(外科用)”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褥”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1类、第25类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且其中包括第4972464号“洁柔及图”商标、第4972465号“飘柔 PIAOROU及图”商标、第5031098号“狮王 SHI WANG及图”商标、第5031093号“佳洁士 JIA JIE SHI及图”商标等,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等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性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增设的原则性条款,2001年《商标法》并无相对应条款,如上所述,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就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09年12月28日已远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予评述。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五羊”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五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理由、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1类、第25类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包括“洁柔及图”、“飘柔 PIAOROU及图”、“狮王 SHI WANG及图”、“佳洁士 JIA JIE SHI及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等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行业跨度很大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程元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4日对第6178881号“五羊Five shee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五羊”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一直坚持对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日俱增。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第305816号“五羊 W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五羊”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五羊”系列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双方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商标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五羊”商标驰名认定相关文件;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及销售发票;
5、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明;
6、申请人成功维权的判决五羊民事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过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程序,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医用电毯;避孕套;假肢;拐杖;线(外科用)”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褥”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1类、第25类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且其中包括第4972464号“洁柔及图”商标、第4972465号“飘柔 PIAOROU及图”商标、第5031098号“狮王 SHI WANG及图”商标、第5031093号“佳洁士 JIA JIE SHI及图”商标等,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等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性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增设的原则性条款,2001年《商标法》并无相对应条款,如上所述,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就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09年12月28日已远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予评述。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五羊”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五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理由、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1类、第25类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包括“洁柔及图”、“飘柔 PIAOROU及图”、“狮王 SHI WANG及图”、“佳洁士 JIA JIE SHI及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等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行业跨度很大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