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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65965号“凯晟格林COSUNGR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4834号
2023-09-18 00:00:00.0
申请人:李敬芳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5965号“凯晟格林COSUN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825号“图形”商标、第15968402号“爱菲斯AFISS及图”商标、第40269049号“AFISS及图”商标、第3709208号“黑人宝贝兔DARLIE及图”商标、第39738013号“图形”商标、第513352号“图形”商标、第25071249号“AF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相关商标信息、网络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人物抽烟形象,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5965号“凯晟格林COSUN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825号“图形”商标、第15968402号“爱菲斯AFISS及图”商标、第40269049号“AFISS及图”商标、第3709208号“黑人宝贝兔DARLIE及图”商标、第39738013号“图形”商标、第513352号“图形”商标、第25071249号“AF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相关商标信息、网络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人物抽烟形象,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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