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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85168号“六地元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2555号
2021-05-19 00:00:00.0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26885168号“六地元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著名的中国时装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品牌女装相关的设计、推广以及销售。申请人目前拥有“DAZZLE”、“DIAMOND DAZZLE”、“d'zzit”、“NA BY DAZZLE”、以及“RAZLE”五个自有品牌。申请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地素”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其注册或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0543243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94795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地素”极为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DAZZLE”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而非自用。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商品吊牌标签、招股说明书、媒体报道;
3、申请人分支机构信息、经营合同、品牌服装协议、加盟商授权书、商标授权书;
4、公司年报、企业登记信息、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注册清单、行业排名;
5、店铺分布统计情况、店铺照片、电商销售数据、网店信息、百度百科资料;
6、宣传资料、服装照片、审计报告、销售费用、荣誉资料;
7、淘宝投诉数据、裁定书、法院判决书、侵权案件资料;
8、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
9、年度报告等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含有文字“地素”的多件商标;“歌莉娅诗兰”、“妃歌莉娅奴”、“喜歌莉娅仕”等含有文字“歌莉娅”的多件商标;“诗百家好风”、“林百家好月”、“百家好爱恋”等含有文字“百家好”的多件商标;“夏拉夏贝尔佳”、“贝拉夏贝尔夏”等含有文字“拉夏贝尔”的多件商标;“贝哥弟佳儿”、“墨哥弟影”、等含有文字“哥弟”的多件商标;“贝太平鸟佳儿”、“师太平鸟诗兰”等含有文字“太平鸟”的多件商标;“莫斯奇诺小熊”、“丽丽莫斯奇诺”、“炫彩莫斯奇诺”等含有文字“莫斯奇诺”的多件商标;“MINI LILY”、“LILY LITTLE”等含有文字“LILY”的多件商标;“有地圣迪奥地素然佳儿”等含有文字“圣迪奥”的多件商标,等等,数量达327件。其中,多数在第25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六地元素”与引证商标二、三“DAZZL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字号已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地素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公众所熟知的“地素”商标由一定区别,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据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关联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文字“地素”的商标;“歌莉娅诗兰”、“妃歌莉娅奴”、“喜歌莉娅仕”等多件含有文字“歌莉娅”的商标;“诗百家好风”、“林百家好月”、“百家好爱恋”等多件含有文字“百家好”的商标;“夏拉夏贝尔佳”、“贝拉夏贝尔夏”等多件含有文字“拉夏贝尔”的商标;“贝哥弟佳儿”、“墨哥弟影”、等多件含有文字“哥弟”的商标;“贝太平鸟佳儿”、“师太平鸟诗兰”等多件含有文字“太平鸟”的商标;“莫斯奇诺小熊”、“丽丽莫斯奇诺”、“炫彩莫斯奇诺”等多件含有文字“莫斯奇诺”的商标;“MINI LILY”、“LILY LITTLE”等多件含有文字“LILY”的商标;“有地圣迪奥地素然佳儿”等多件含有文字“圣迪奥”的商标,等等,数量达327件。上述商标绝大多数摹仿了他人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将多个他人知名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正当攀附了他人的商誉和囤积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26885168号“六地元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著名的中国时装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品牌女装相关的设计、推广以及销售。申请人目前拥有“DAZZLE”、“DIAMOND DAZZLE”、“d'zzit”、“NA BY DAZZLE”、以及“RAZLE”五个自有品牌。申请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地素”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其注册或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0543243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94795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地素”极为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DAZZLE”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而非自用。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商品吊牌标签、招股说明书、媒体报道;
3、申请人分支机构信息、经营合同、品牌服装协议、加盟商授权书、商标授权书;
4、公司年报、企业登记信息、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注册清单、行业排名;
5、店铺分布统计情况、店铺照片、电商销售数据、网店信息、百度百科资料;
6、宣传资料、服装照片、审计报告、销售费用、荣誉资料;
7、淘宝投诉数据、裁定书、法院判决书、侵权案件资料;
8、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
9、年度报告等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含有文字“地素”的多件商标;“歌莉娅诗兰”、“妃歌莉娅奴”、“喜歌莉娅仕”等含有文字“歌莉娅”的多件商标;“诗百家好风”、“林百家好月”、“百家好爱恋”等含有文字“百家好”的多件商标;“夏拉夏贝尔佳”、“贝拉夏贝尔夏”等含有文字“拉夏贝尔”的多件商标;“贝哥弟佳儿”、“墨哥弟影”、等含有文字“哥弟”的多件商标;“贝太平鸟佳儿”、“师太平鸟诗兰”等含有文字“太平鸟”的多件商标;“莫斯奇诺小熊”、“丽丽莫斯奇诺”、“炫彩莫斯奇诺”等含有文字“莫斯奇诺”的多件商标;“MINI LILY”、“LILY LITTLE”等含有文字“LILY”的多件商标;“有地圣迪奥地素然佳儿”等含有文字“圣迪奥”的多件商标,等等,数量达327件。其中,多数在第25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六地元素”与引证商标二、三“DAZZL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字号已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地素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公众所熟知的“地素”商标由一定区别,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据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关联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文字“地素”的商标;“歌莉娅诗兰”、“妃歌莉娅奴”、“喜歌莉娅仕”等多件含有文字“歌莉娅”的商标;“诗百家好风”、“林百家好月”、“百家好爱恋”等多件含有文字“百家好”的商标;“夏拉夏贝尔佳”、“贝拉夏贝尔夏”等多件含有文字“拉夏贝尔”的商标;“贝哥弟佳儿”、“墨哥弟影”、等多件含有文字“哥弟”的商标;“贝太平鸟佳儿”、“师太平鸟诗兰”等多件含有文字“太平鸟”的商标;“莫斯奇诺小熊”、“丽丽莫斯奇诺”、“炫彩莫斯奇诺”等多件含有文字“莫斯奇诺”的商标;“MINI LILY”、“LILY LITTLE”等多件含有文字“LILY”的商标;“有地圣迪奥地素然佳儿”等多件含有文字“圣迪奥”的商标,等等,数量达327件。上述商标绝大多数摹仿了他人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将多个他人知名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正当攀附了他人的商誉和囤积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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