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3313463号“TEN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7581号
2018-07-20 00:00:00.0
申请人:南京天通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3463号“TEN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04166号“天正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960号“G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2513号“T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4147号“T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3463号“TEN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04166号“天正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960号“G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2513号“T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4147号“T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