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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91320号“熊猫”(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7034号
2018-06-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0791320 |
申请人:大糖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1320号“熊猫”(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可可;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6639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254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3517号“JOY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23521号“JOY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7583号“熊猫 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49954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327087号“熊猫山泉 PANDA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280161号“熊猫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511755号“熊猫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142672号“熊猫奶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273154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292426号“熊猫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551998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30404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509508号“熊猫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509902号“熊猫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175967号“熊猫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8695710号“熊猫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整体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53851号“JO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申请人名义申请书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后与本案申请人相同。商标局在撤销程序中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中驳回了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可可;可可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甜食(糖果);巧克力;麦芽饼干;小黄油饼干;甜食;糕点;华夫饼干;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核定使用的“人参糖;燕麦食品;华夫饼干;糖果;白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构成,其上标有具有显著特征的熊猫平面图案和英文“JOYCO”,该熊猫图案和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所含文字“熊猫”“PANDA”“JOYSCO”和熊猫图形在描述事物、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九、十、十二、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四的近似性问题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1320号“熊猫”(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可可;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6639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254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3517号“JOY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23521号“JOY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7583号“熊猫 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49954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327087号“熊猫山泉 PANDA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280161号“熊猫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511755号“熊猫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142672号“熊猫奶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273154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292426号“熊猫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551998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30404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509508号“熊猫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509902号“熊猫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175967号“熊猫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8695710号“熊猫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整体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53851号“JO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申请人名义申请书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后与本案申请人相同。商标局在撤销程序中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中驳回了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可可;可可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甜食(糖果);巧克力;麦芽饼干;小黄油饼干;甜食;糕点;华夫饼干;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核定使用的“人参糖;燕麦食品;华夫饼干;糖果;白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构成,其上标有具有显著特征的熊猫平面图案和英文“JOYCO”,该熊猫图案和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所含文字“熊猫”“PANDA”“JOYSCO”和熊猫图形在描述事物、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五、十六、十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九、十、十二、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四的近似性问题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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