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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68717号“NESTQ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174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中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中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68717号“NEST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STQI”指定使用于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048号“NESTLE”商标、第292989号“NESTLE及图”商标、第291624号“雀巢”商标、第230851号“雀巢”商标、第1149602号“雀巢NESTLE”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婴儿食品”、第30类“咖啡;浓缩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NESTLE”商标、“雀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8717号“NESTQ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中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中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68717号“NEST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STQI”指定使用于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048号“NESTLE”商标、第292989号“NESTLE及图”商标、第291624号“雀巢”商标、第230851号“雀巢”商标、第1149602号“雀巢NESTLE”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婴儿食品”、第30类“咖啡;浓缩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NESTLE”商标、“雀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8717号“NESTQ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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