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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11805号“周黑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45号
2020-04-07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文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30211805号“周黑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3767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9831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投放广告证据、所获荣誉证书、资质;
3、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
5、相关的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包子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肉、蜂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汉字“周黑哥”,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的汉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馅饼、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周黑哥”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文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30211805号“周黑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3767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9831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投放广告证据、所获荣誉证书、资质;
3、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
5、相关的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包子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肉、蜂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汉字“周黑哥”,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的汉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馅饼、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周黑哥”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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