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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5131号“PAPPA BUNZ”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19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帕帕罗蒂(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华
异议人帕帕罗蒂(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35131号“PAPPA BUN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PAPPA BUNZ”,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41351号“PAPPA ROTI ONE BITE DIFFERENT EXPRESSIONS及图”、第10441355号“帕帕罗蒂”、第9963145号“帕帕罗蒂 PAPPAROTI OHE BITE DIFFERENT EXPRESSI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PAPPAROTI”、“帕帕罗蒂”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5131号“PAPPA BUN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华
异议人帕帕罗蒂(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35131号“PAPPA BUN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PAPPA BUNZ”,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41351号“PAPPA ROTI ONE BITE DIFFERENT EXPRESSIONS及图”、第10441355号“帕帕罗蒂”、第9963145号“帕帕罗蒂 PAPPAROTI OHE BITE DIFFERENT EXPRESSI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PAPPAROTI”、“帕帕罗蒂”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5131号“PAPPA BUN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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