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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62479号“巨量算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2015号
2022-07-2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62479号“巨量算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展,为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人必然会通过提交商标申请为自身的商业使用提供保障。而且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决定了其不会是,也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二、本案驳回决定中仅基于申请数量就认定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主体,明显过于草率,应当考虑到申请人基于使用及防御的双重目的,在多类别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三、长期存在的大量恶意抢注行为,迫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企业不得不采取防御性保护的策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商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除外情形,不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四、申请人的“巨量算术”、“巨量引擎”等“巨量”系列商标已投入实际的使用和宣传,在数字化营销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1730号“图形”商标、第3273019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52191701号“巨量算数”商标、第52259330号“巨量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合作方年报、官网信息、“字节跳动”新闻报道、商标清单、百度百科关于“大力教育”、“瓜瓜龙”、“清北网校”、“巨量引擎”、“巨量千川”、“巨量算数”、“懂车帝”等的介绍、网站信息、品牌介绍、“巨量算数”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至审理之时,我局查询至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持有4897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宣传介绍、其它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中少数证据指向“巨量算数”,但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领域差异较大。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校准(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62479号“巨量算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展,为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人必然会通过提交商标申请为自身的商业使用提供保障。而且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决定了其不会是,也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二、本案驳回决定中仅基于申请数量就认定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主体,明显过于草率,应当考虑到申请人基于使用及防御的双重目的,在多类别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三、长期存在的大量恶意抢注行为,迫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企业不得不采取防御性保护的策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商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除外情形,不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四、申请人的“巨量算术”、“巨量引擎”等“巨量”系列商标已投入实际的使用和宣传,在数字化营销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1730号“图形”商标、第3273019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52191701号“巨量算数”商标、第52259330号“巨量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合作方年报、官网信息、“字节跳动”新闻报道、商标清单、百度百科关于“大力教育”、“瓜瓜龙”、“清北网校”、“巨量引擎”、“巨量千川”、“巨量算数”、“懂车帝”等的介绍、网站信息、品牌介绍、“巨量算数”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至审理之时,我局查询至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持有4897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宣传介绍、其它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中少数证据指向“巨量算数”,但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领域差异较大。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校准(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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