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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22291号“COCO AI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09号
2025-02-12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国南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研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国南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222291号“COCO AI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 AI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610号“COCO及图”、第22837911号“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OCO”,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2291号“COCO AI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国南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研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国南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222291号“COCO AI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 AI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610号“COCO及图”、第22837911号“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OCO”,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2291号“COCO AI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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