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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00411号“海泉手工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27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海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海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00411号“海泉手工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泉手工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48303号“手工班”商标,第20217466号“洋河手工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00411号“海泉手工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海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海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00411号“海泉手工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泉手工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48303号“手工班”商标,第20217466号“洋河手工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00411号“海泉手工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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