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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51226号“天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5882号重审第0000002053号
2025-05-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951226 |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5882号《关于第52951226号“天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9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653776号“天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23371963号“天星地绘 TXD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6505号“天星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40166号“天星激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52981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类第31614342号“天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391157号“天星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13126号“天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类第31614342号“天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9129837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4517979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灭火器;电焊设备;灯箱”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十、十四、十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十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6134023号“美乐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测量装置;非医用温度计;灭火设备;安全头盔;生物指纹门锁”复审商品与第4912435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651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12427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07061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054699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984188号“小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测量装置;非医用温度计;灭火设备;安全头盔;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5882号《关于第52951226号“天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9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653776号“天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23371963号“天星地绘 TXD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6505号“天星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40166号“天星激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52981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类第31614342号“天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391157号“天星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13126号“天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类第31614342号“天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9129837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4517979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灭火器;电焊设备;灯箱”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十、十四、十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十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6134023号“美乐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测量装置;非医用温度计;灭火设备;安全头盔;生物指纹门锁”复审商品与第4912435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651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12427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07061号“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054699号“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984188号“小天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测量装置;非医用温度计;灭火设备;安全头盔;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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