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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94659号“益禾堂烤奶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9165号
2022-03-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5294659 |
申请人:广州益禾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4659号“益禾堂烤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6539号“益禾堂 YIHE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被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1020号“益禾堂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20429号“益禾堂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32194号“益禾堂 TAI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432706号“夏玥 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04813号“澳客 益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614684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325527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969825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629110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350412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993957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037551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322891号“益禾堂 YIHE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344406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0249222号“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2291700号“益禾堂 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2333009号“益禾堂 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1644513号“米佳 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且大部分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转让申请人程序中,请求待其转让完成后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仅就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提出复审,放弃对其他商品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处于审查阶段,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被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有关放弃申请商标除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意思不明确,故本案将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益禾堂烤奶茶”中含有汉字“奶茶”,用在酸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豆奶、奶昔、炼乳、米浆、乳酸饮料、豆浆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识别十五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权利人即引证商标四权利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指定使用的冰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益禾堂烤奶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益禾堂”,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4659号“益禾堂烤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6539号“益禾堂 YIHE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被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1020号“益禾堂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20429号“益禾堂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32194号“益禾堂 TAI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432706号“夏玥 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04813号“澳客 益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614684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325527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969825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629110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350412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993957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037551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322891号“益禾堂 YIHE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344406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0249222号“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2291700号“益禾堂 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2333009号“益禾堂 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1644513号“米佳 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且大部分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转让申请人程序中,请求待其转让完成后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仅就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提出复审,放弃对其他商品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处于审查阶段,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被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有关放弃申请商标除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意思不明确,故本案将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益禾堂烤奶茶”中含有汉字“奶茶”,用在酸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豆奶、奶昔、炼乳、米浆、乳酸饮料、豆浆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识别十五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权利人即引证商标四权利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指定使用的冰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益禾堂烤奶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益禾堂”,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六、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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