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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68750号“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31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肖晚川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晚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48168750号“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商标,第7189529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68750号“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肖晚川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晚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48168750号“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商标,第7189529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68750号“正百姓ZHENG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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